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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医院在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时固定资产的调整

  • 作者: 速维
  • 发布时间: 2018-08-20 07: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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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2017年发布的《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纳入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范围的各行政事业单位,在试点工作中应当参照本应用指南所规定的折旧年限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财政部按照固定资产分类国家标准,分类确定政府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现行的固定资产分类国家标准(GB/T14885-2010)将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即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由于固定资产准则对土地、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固定资产不要求提取折旧,因此目前仅对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家具、用具、装具等四类固定资产按其类别确定折旧年限。

   《指南》规定,政府会计主体在具体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固定资产预计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限;

 

2、固定资产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3、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固定资产使用的限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因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原因而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应当重新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那么医院在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时,关于固定资产的调整小编建议关注以下内容:

  1、对截至2018年12月31日前购置的未计提完折旧的固定资产,在新旧制度转换时,补提一个月折旧,按照补提的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2、对截至2018年12月31日已计提折旧而新制度规定不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档案;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按照其已经计提的累计折旧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3、根据新会计制度资产分类,调整资产分类(原医疗制度四类固定资产如需按新制度拆分六类,建议包括分类代码调整)。

  

参考资料摘选(详细查阅《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政府会计制度》、《关于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关于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


  一、固定资产范围

使用年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类别(原医院会计制度资产类别为四个大类)

1、房屋及构筑物 2、通用设备3、专用设备4、文物和陈列品5、图书档案6、家具、用具及装具

三、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一)通常情况下,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表1规定确定各类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表1医院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设备分类名称

建议折旧
年限(年)

设备分类名称

建议折旧
年限(年)

一、房屋及构筑物


手术急救设备

5

业务及管理用房(102)


口腔设备

6

钢结构

50

病房护理设备

5

钢筋混凝土结构

50

消毒设备

6

砖混结构

30

其他

5

砖木结构

30

光学仪器及窥镜

6

简易房

8

激光仪器设备

5

房屋附属设施

8

二、通用设备


构筑物

8

计算机设备(201)

6

三、专用设备


通信设备(231)

5

医疗设备(322)


办公设备(202)

6

医用电子仪器

5

车辆(203)

10

医用超声仪器

6

图书档案设备(204)

5

医用高频仪器设备

5

机械设备(210)

10

物理治疗及体疗设备

5

电气设备(220)

5

高压氧舱

6

雷达、无线电和卫星导航设备(230)

10

中医仪器设备

5

广播、电视、电影设备(232)

5

医用磁共振设备

6

仪器仪表(240)

5

医用X线设备

6

电子和通信测量设备(241)

5

高能射线设备

8

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242)

5

医用核素设备

6

六、家具、用具及装具


临床检验分析仪器

5

家具(601)

15

体外循环设备

5

用具、装具

5


  四、关于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时点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折旧。

下列各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文物和陈列品;

(二)动植物;

(三)图书、档案;

(四)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五)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