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按照固定资产分类国家标准,分类确定政府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现行的固定资产分类国家标准(GB/T14885-2010)将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即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由于固定资产准则对土地、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固定资产不要求提取折旧,因此目前仅对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家具、用具、装具等四类固定资产按其类别确定折旧年限。
《指南》规定,政府会计主体在具体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固定资产预计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限;
2、固定资产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3、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固定资产使用的限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因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原因而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应当重新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那么医院在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时,关于固定资产的调整小编建议关注以下内容:
1、对截至2018年12月31日前购置的未计提完折旧的固定资产,在新旧制度转换时,补提一个月折旧,按照补提的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2、对截至2018年12月31日已计提折旧而新制度规定不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档案;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按照其已经计提的累计折旧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3、根据新会计制度资产分类,调整资产分类(原医疗制度四类固定资产如需按新制度拆分六类,建议包括分类代码调整)。
参考资料摘选(详细查阅《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政府会计制度》、《关于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关于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
一、固定资产范围
使用年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类别(原医院会计制度资产类别为四个大类)
1、房屋及构筑物 2、通用设备3、专用设备4、文物和陈列品5、图书档案6、家具、用具及装具
三、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一)通常情况下,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表1规定确定各类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表1医院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设备分类名称 | 建议折旧 | 设备分类名称 | 建议折旧 |
一、房屋及构筑物 | 手术急救设备 | 5 | |
业务及管理用房(102) | 口腔设备 | 6 | |
钢结构 | 50 | 病房护理设备 | 5 |
钢筋混凝土结构 | 50 | 消毒设备 | 6 |
砖混结构 | 30 | 其他 | 5 |
砖木结构 | 30 | 光学仪器及窥镜 | 6 |
简易房 | 8 | 激光仪器设备 | 5 |
房屋附属设施 | 8 | 二、通用设备 | |
构筑物 | 8 | 计算机设备(201) | 6 |
三、专用设备 | 通信设备(231) | 5 | |
医疗设备(322) | 办公设备(202) | 6 | |
医用电子仪器 | 5 | 车辆(203) | 10 |
医用超声仪器 | 6 | 图书档案设备(204) | 5 |
医用高频仪器设备 | 5 | 机械设备(210) | 10 |
物理治疗及体疗设备 | 5 | 电气设备(220) | 5 |
高压氧舱 | 6 | 雷达、无线电和卫星导航设备(230) | 10 |
中医仪器设备 | 5 | 广播、电视、电影设备(232) | 5 |
医用磁共振设备 | 6 | 仪器仪表(240) | 5 |
医用X线设备 | 6 | 电子和通信测量设备(241) | 5 |
高能射线设备 | 8 | 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242) | 5 |
医用核素设备 | 6 | 六、家具、用具及装具 | |
临床检验分析仪器 | 5 | 家具(601) | 15 |
体外循环设备 | 5 | 用具、装具 | 5 |
四、关于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时点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折旧。
下列各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文物和陈列品;
(二)动植物;
(三)图书、档案;
(四)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五)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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